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调取银行经费报帐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但目前检察院以查案为名,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我银行的经费会计档案(指报销的发票,我行以会计档案一样存档保管),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我行以档案管理办法予以拒绝,但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为理由/以该档案为案件证据为理由要求强制调取。 请问有没有明确规定说明检察院是否可以调取企业或银行经费原始传票,还是只能进行复制,谢谢!!!!!
2026年09月21日 06:31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明确地告诉你,侦查机关只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当然是可以调取会计凭证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配合,这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权力。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比刑事诉讼法低了起码两个档次,当然是不能对抗刑诉法的规定的。

网友(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规定: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综上,人民检察院有权凭借合法文书调取你单位会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