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