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法院,法院的审查期限为二个月,致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期限内法院必须开庭宣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般在休庭的时候就公告宣判日期,正常应在十天左右。至迟也应在在审限内(从受案到结案故超过一个半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