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加班费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2026年09月28日 17:01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当然可以了,不但可以,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并支付。这里有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

网友(2):

“当劳动者主动辞职并以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而要求经济补偿金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而且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那么此时,裁判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支付加班报酬,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提出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 劳动者才可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

网友(3):

一般如果自己前期没有付加班费,那么就不能申请经济补偿金的。

网友(4):

不付加班费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

网友(5):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