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公司员工,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请问公司中途退庭是否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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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