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你们之前的协议,如果有我认为你应当依约履行。至于数额,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协商确定,当然也不能完全由单位来定。
对于公司提供了培训而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也不要心存侥幸。跳槽前还是要慎重考虑一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单方辞职权,并没有为此设定进一步的惩罚措施。对于一般员工来讲,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的,尽管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举证经济损失的困难,所以此条款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了特殊待遇、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员工来讲,提前解除就会承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提供了培训,但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不要片面理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劳动部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如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在开始培训前劳动者还是应该了解一下可能因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免参加了一个对自己没有任何意义的培训,辞职时还要受此束缚。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培训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间结束如果涉及到有关培训事宜,由于你本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扣除。相关违约也是需要违约金的,最好和用人单位好好协商一下。在法律的角度你不占上峰。
这得要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签的了,而且培训的是些什么内容,如果单纯的是工作上的培训是不需要培钱给公司的。这样的事情多得很。那家公司都有新进人员培训后离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