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带病转业,只有带病返乡。就是指病在部队经过体系治疗后,仍没有痊愈的,但还达不到评残等级或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退伍时由部队卫生部门出具证明,部队驻地体系医院出具病历档案。返乡后由民政部门介绍去指定医院复诊,通过后,由地方每月发放一定补助。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一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可以给安置的,三级士官已经在部队干满十二年了,安排自己力所能及的岗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的;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实行重点安排工作由民政局向市政府请示待市政府和劳动人事局定单位后方可安排没有能力安排工作的可自谋职业但是政府和国家都会发放一定的费用看自己怎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