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缴纳,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作为经办人责任不是你的是社保中心与单位领导的因为是单位缴纳不上不是你缴纳不上因此责任不是你的是他们的
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会被同事记恨!
单位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诉讼,但是一般人不懂,就任吃亏了,建议起诉。
非本人责任的,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