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如果对产品成分和性能进行没有科学依据的虚假宣传,同业竞争者有权利予以起诉。有的可以考虑行业联名起诉。
按照产品的性质,从科学角度上讲,不能添加的成分或者无法实现的性能和功效,竞争对手却大加渲染,蛊惑人心、迷惑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权益,而且必将造成消费者从理念上对同业同类产品产生质疑。这类违背科学事实的虚假宣传,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同业竞争者造成不合法的侵害。因此,对产品成分和性能进行没有科学依据的虚假宣传,可以认为是非法侵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同业竞争者有权利予以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民诉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如果虚假宣传对你们造成了损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