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是个相对的概念。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说根据所犯的罪确定所受到的刑罚,首恶者必办,也是根据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在群体犯罪中,如果存在确切的犯罪,根据该犯罪的影响大小也要确定相应的刑罚,至于极其轻微的则可予以不追究,但并不是说他没有责任,因为存在责任大小的问题。
严格按照法理来讲,并不应该存在“法不责众”这一词语。也就是说,违法必究是法治的重要标准,法不责众实际上违反了这一原则。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犯罪,且通常要求“以最小限度”防止犯罪。而一旦某犯罪行为构成群体性犯罪,对众多个体进行分别追究在法律上是不现实的,且成本过高。所以就出现了法不责众的现象。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追究个别首要分子,放弃对大多数从犯的制裁,来达到震慑效果以防止犯罪。
只对于小范围的群体,比如一所学校校规定无故旷课一周给予开除学籍。然有一回全校学生集体罢课一周,那难道学校会开除整个学校的学生吗?显然是不可能的。顶多只会开除领头的。
看这个众是多少,如果全国14亿人,有13个亿都犯法了,而且是死罪,你怎么判?把13亿都杀了?那恐怕这13亿人会联合起来把你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