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数码录音笔还是磁带的录音,都可以统称为录音证据,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