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方劳务派遣其实质就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国家承认合法的一种用工形式。
派遣机构应用工单位提出的用人需求和标准,为用工单位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供用工单位用工。派遣机构与确定后的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用工单位对被派遣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派遣机构对被派遣人员实行身份管理。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是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建议自身条件比较好的能够找到正式工作的人,除非待遇非常高不然不要去做劳务派遣工,最为主要的是劳务派遣的关系比较复杂,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并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我是一名护士,在事业型三甲医院工作六年,至今没有编制,现在因为不满和接受不了医院的文化理念提出辞职,在我们的医院,病人永远都是对的,对于病人的蛮不讲理,辱骂甚至殴打,乃至于性骚扰,护士都要忍气吞声,领导只相信病人的话,无论什么事情永远都是那句“绝对是护士言语或者操作上让患者不满意,病人才会有如此激烈的反应”,这样的文化理念让我觉得自己没有一点人格尊严,有时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却没有人站出来为自己伸张正义,在这里我们不再是“白衣天使”,而是人人都可以欺负和侮辱的“白色羔羊”,在医院对外的文件上写的是:“病区床位数与在岗护士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4”但在这里,我们往往是一个护士要管20个多个病人,在二十个病人中有四分之一属于病情特别危重,护理工作比较多的,在检查的时期科里的排班上往往会出现很多不认识的护士名单,那些都是为了应付检查编上去的人名,在现实工作中,这些人根本不存在。医院对我们的要求是病人随叫随到,有时实在忙不过来,真的想给自己买双溜冰鞋,这样就不会因为晚到了一分钟病人对你大发雷霆,临床护士的严重缺乏使我们总是一个人在干两三人的工作,没有人会因为这些而去体谅护士的难处,包括医生在内,以上的种种,是我对原本很崇高是事业提出了疑问,我开始讨厌这份工作,排斥这份职业,对此我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