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共同财产吗

2026年09月28日 17:11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您好,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他人身体伤害等原因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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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3条 :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友(2):

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应认定为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侵权责任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