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矛盾
原来一审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后要按一审组成合议庭,不能再适用独任制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简易程序是权利义务明确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情况下才适用。发回重审,意味着当事人有异议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矛盾,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再审一定是用普通程序的!
如果你说的是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