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当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盖公章机关为起诉对象吗

2026年09月21日 18:47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对象,应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的该组织(另外还有几个“种类”,不再一一例举)。
如果你所说的“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盖公章机关”确实是行政机关的,当然就是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象”。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网友(2):

一般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