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一题,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会家,配以基座,陈列与客厅。一的朋友丙十分

民法上一题,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会家,配以基座,陈列与客厅。一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我想说的是既然奇石属于遗失物,为什么答案在解释D项时引用了无权处分时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要件,要有合理价款,而题中是赠予,不符合, 遗失物不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急……,求解!!!
2026年09月19日 10:30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丙取得奇石是由乙赠与的,在取得之时,丙不知道奇石属于遗失物,而盗窃物、遗失物通过拍卖程序或或在公共市场上出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并不是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丙是以合理价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取得奇石,则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但他的行为并不是如此,因此D答案由这个方面进行解释,也是可以的

网友(2):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中,规定善意取得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赠予和遗赠是无偿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