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律师帮助

我涉及的一个债务官司,一审法院判决为我前夫个人债务,我不负连带责任。法院以“借款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又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人认为法院判决虽然有利于本人,但是所用法律依据有问题,请问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文。一审判决书上这样写,是不是对二审很不利?二审是不是会以试用法律错误改判?你好,很感谢你这么及时真诚的帮我分析问题,我的案子一审的时候判决书上没有笔误,是我在书写的时候有笔误,我的疑问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法院只认定.“借款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又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个事实,但二十四条上规定的是双方在第三方知晓的前提下约定好为个人债务的才是个人债务,这个是不是使用法律不当,换种说法说,是不是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非常感谢您的热心帮助。
2026年09月22日 02:54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不必过分担心这个问题。

1.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支持了楼主的意见的。从楼主所列的判词来看,法院认为楼主前夫的债务,属于其个人的债务,而不属于楼主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两个基本事实——

A.“借款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简单说,就是楼主对于前夫的债务,事先不知道,事后不同意(或者不赞成)——楼主作为妻子一方,对于前夫的债务,并没有想要“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这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
B.“又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简单说,就是楼主前夫所举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而是前夫自己个人的花费。
一审法院基于以上两点事实认定,做出判决:楼主“不负连带偿债责任”,由前夫个人承担偿债义务。

2.关于一审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推断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适合于本案的判处。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推断是一审法院在打印判决文书时,出现错误。

3.基于以上所述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即便二审,也不会改判,除非债权人(或者上诉人)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个基本事实。

4.如果(前夫债务的)债权人坚持上诉,楼主也不必担心,只要坚持上述的两个基本事实的陈述,相信二审法院也不会枉法裁判的。单纯的文书打印错误,二审法院会以二审判决主文阐释的方法予以纠正,而不会改变判决一审结果。

5.如果没有人上诉,也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提出,由主审法官另行做出书面裁定,改正判决文书的遗漏或打印错误(不改变判决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的)。即便不纠正,也无大碍(法院的案件档案中所存的判决书原始底稿应有记录的),毕竟事实认定是判案的根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

网友(2):

我觉得楼主的担心不无道理。
确实法院“借款不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这句话是有问题的,理由就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这里我没有见到楼主判决书的全文,不能知道是否可以推出(或者在其中明文)其借款系个人债务。
但总的来说,问题不大。

网友(3):

告知一审审判员,可制作裁定更正笔误.

网友(4):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一审法院可对遗漏的文字“婚姻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二审法院不会以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