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

2026年09月25日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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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结束,确实还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相关诊疗证明转入医疗期,两者不竞合。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 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当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因此单位不能拒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