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7)

2026年09月28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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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