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