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不可以
肯定可以呀
至少说一声啊
不可以。。。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