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身亡获刑三年。2019年10月,辽宁葫芦岛一男子为与前女友复合,去外地找前女友。两人驾车回葫芦岛的途中,男子欲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被拒。前女友下车欲离开,被男子 2 次阻止后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男子反锁车外。之后,女子在加速时发现男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便紧急刹车。但男子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2月10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女子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扩展资料
一审曾被判六年
被告人岳冰在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当确认车辆周边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安全驾驶 , 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并踩刹车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被害人颜某 2 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颜某 2 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六年。
岳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岳冰主动投案,到案后未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自首;岳冰母亲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2月7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此案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民事和解,上诉人刘某二审期间撤回对岳某的民事起诉,刘某对岳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岳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改判被告人岳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参考资料来源:潇湘晨报—辽宁男子欲与前女友发生关系被拒坠地身亡,女友被判三年
该女子审被判刑六年,但辩护人称其属于自首行为,而且也得到了对方家属的谅解,所以二审时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整个事件来看,虽然是男子有错在先,但女子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手法过于偏激,所以造成了对方的身亡,也就是过失杀人罪。
法院已经宣判了:获刑三年,缓刑三年。也就是说基本不用去坐牢了。
你的提问不能成立。
“拒发生关系”跟“前任身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吗? 不论从医学还是法律两方面来讲都不存在这样的逻辑关联性。尽管你用上了“过失致”这样的关联词,但这仅仅是你个人的主观判断和描述,不是事实(至少你没有证明这是事实)。
如果是前任强行要求发生关系而女方在拒绝中“过失”致前任身亡的,你必须举证这是过失,否则这属于女方在被违法侵害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
今天看到知友谈到了当时案件的具体情况,谈几点看法:
该前任男友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在女子的反抗下未遂。其性质首先是该女子遭到犯罪侵害,因此其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该男子被反锁车外,该犯罪侵害已经被隔离。该女子进一步采取防卫措施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基础。
女子加速车辆离开现场,男子扑到挡风玻璃上意图阻止? 看来不能成立的。应该是女子意图驾车离开,男子扑到挡风玻璃上意图阻止,结果女子进行了加速操作。所以,女子原本防卫行为转化成了(过失)伤害的行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这类刑事案件的提问,必须要详细说明经过。主观提问情况下知友如果轻易作答,很可能就会误导提问人的。
你就是防卫过当,应该判刑,可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