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是用来限制劳动者的,对公司而言,保障了交接工作的时间。但公司如果主动放弃这个”好处“,让你早点走也是很合理的。
还在那里浪费时间干嘛,多上的时间他又不会给你正常工资的
你都辞职了,公司当然要让你走了,有什么不对的
单位的做法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