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现役军人或退役官兵死亡而无继承人、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遗产者,由主管机关管理其遗产」、「第一项遗产管理办法由国防部及行政院国军退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分别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发布之」,由是观之,凡为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死而无继承人、继承人之有无不明或继承人因故不能管理者,概由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辖管之各荣民服务处管理;此乃系民法相关规定之特别法,且系强行规定,自不得由被继承人依民法或其自主原则,予以排除,换言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条文之效力较民法之效力优先释用。因此,只身在台之荣民死亡时若无继承人存在,则依前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规定,自应由其死亡地辖管之荣民服务处为遗产管理人,纵然该荣民生前曾以「单身荣民亲属及权益交代表」指定遗产管理人,亦无法排除前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适用。
民法第1138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继承:
1.直系血亲卑亲属。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侄子不可以代位 继承.所以无法继承其母原应继承的遗产
打官司告荣民处,出示他的遗嘱,有要给你就是你的。
找回遗嘱,有遗嘱按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