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黑嘴是否触犯刑律?

汪建中,应否绳之以法?请谙熟经济法的朋友指教,望详细回答。这位“首席执行官”实在可爱,但我已经具体指名是汪建中,他忽悠之后是有大动作的,可以深思。这位“董事长”显得很懂事啊!股市ABC在这里没什么必要。已经移送?何时,何处报道?
2026年09月26日 04:22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不知道楼主说的黑嘴是什么?法律规定人有言论自由,只要你不触犯相关的法律条文,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你认为有人在股市里面忽悠,导致你造成了损失的问题,那么这种问题不存在用法律解决,因为别人的言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给你造成了损失,虽然说他们的评论对你有影响,但是最终的操作是你,决定权在你自己,买卖行为发生在你身上,盈亏自负。你要记住,现在股票评论家不管说什么,做了什么评论,以及一些电视机构的评论,预测,最后都加上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的话,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没有人敢保证我说的就是对的,股市里面风险无处不在,走势捉摸不定,他们这么说,责任就不在于他们了。你如果采纳了某人的意见,只能说明你的主观能动性上认为应该去这么做,你认为他们的推测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你就必须为了做出的选择承担风险。
不知道我说的你能否明白,如果你不确定,你可以去法律板块咨询问问情况,股市这么多年了,从来没有听说起诉哪个哪个推荐家的。

网友(2):

已经被抓了吧,他这个可不是一般的黑嘴,严重诈骗。刑事责任具体定多大还没报道:
http://www.ycwb.com/ePaper/xkb/html/2008-11/22/content_363533.htm
经过调查和审理,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操作证券市场的规定。证监会已于近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同时,证监会决定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另外,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汪建中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以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证监会已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3):

只要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人有与上市公司合伙制造假消息应该不会触犯刑律。

网友(4):

目前国家的法律是言论自由的,只要你不是攻击政府的言行,股市黑嘴再怎么忽悠也没有触犯刑律;在关于股票市场的研判方面,五个人有七种说法,一个“专家”的说法自相矛盾的事太多了,你买入他们“推荐”的股票,也是你自愿操作的结果,人家并没有强制你买入股票的,况且还有“嘉宾意见,据此入市概不负责!”、“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之类的警示语在前啊。

网友(5):

肯定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汪建中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证监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