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 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添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 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 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时,其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启齿部 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 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 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功能分类
1、机械加工制造、重工类:一般要求单层,而且对厂房的高度、地面承重有要求,部分行业要求行车梁,可以装行车(吊车)。
2、轻纺电子加工类:双层和多层厂房即可,考虑原料、货物进出方便,一般要求有工业货梯2吨或以上。
3、食品化工类:除了房屋结构之外对房屋的配套有一些要求,比如:环保、消防、排污等。
4、物流仓库类:用于存储货物和源料。
5、静电厂房。
6、防尘厂房:对生产环境要求比较高。
7、高配电厂房:一向多用于一些大型功率的机电厂房。
8、科研厂房:一般用于研发。
9、特种厂房:对于一些特殊专业行业定制的厂房。
厂房甲乙丙丁的级别是按照建筑防火规范定的,指的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甲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是:
1、闪点小于28度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二、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是:
1、闪点不小于28度,但小于60度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度的液体雾滴。
三、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是:
1、闪点不小于60度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四、丁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是: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以上内容全部来自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
根据你生产的工艺、产品、中间品、原材料、附属材料等的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将厂房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级。
你看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1条的规定,就可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
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敏捷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自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 闪点大于即是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混杂物的浮游状况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 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丙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常常发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应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 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应用或加工难熄灭物资的出产
丁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修建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盘算,如外墙凸出的 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当前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长2m,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