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说明一下,这两个例子我没有把握我的解答是否正确!
例子一中,时间是2003年的,国家的新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合同法,关于例子一的情况这样子有没有明确的、详细的说法,企业提出不再续订合同,是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的;所以第一份通知是成立的,但没有法律证明这一做法是否成立;第二份通知明显是不合法的,因为吴某扰乱办公秩序的时候,还是企业员工,可以按照企业制度进行处罚,但不至于被直接开除,所以第二份通知不合法。到7月1日双方合同到期,自然解除!
例子二中,人事经理是不能担任企业的工会主席的(避免这一角色的敏感);
唐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过失,但没有达到严重;
5000元也不能算是重大损失;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
案例一 1.违法 2.是解除
案例二 1.属于失职 2.不算重大损失 3.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