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肯定有责任的!
法庭审理
储户:银行没保安责任不可推卸
山东临沂的一名生意人,在2008年11月23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商业银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一新账户。并与当日存入现金共计56000.00元。到下午3点左右时发现钱均已被人提走,其中有48000.00元现金是在银行柜台现金提走。余下的现金被人分次在银行提款机取走。。在此过程中,小红奋力与抢匪争夺并高喊"抢钱了"且在抢匪出门又拼命追赶,但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袖手旁观,未马上启动警报设备,更为明显的过错是在营业场所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巡守。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原告全部的损失。
银行:刑事犯罪超出银行服务范围
侵害的发生是由于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被告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防范和预料,银行不是实际侵害人,与原告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另外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遇到抢劫,其已经是刑事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因银行未配备保安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味的怪罪于银行`却忘了根本是自己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密码`
银行没有责任,这个案例是有先例的,责任在于存款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和密码,导致资金丢失.
银行在审核身份证件时,只能审核证件是否齐全,对于证件的真实性无法完全识别,现在身份证还好一些(因为有联网核查系统),军官证则无法识别
银行是凭密码和证件取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