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而且关于孩子姓名权的问题,在2021年1月1日即将颁布生效的《民法典》中,将再次得到明确,如下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而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所以可以清晰地看到,关于一个新生儿的姓氏问题,他可以跟随爸爸的姓氏,也可以选择跟随妈妈的姓氏。
当然,如果父母双方愿意,孩子甚至可以选择祖母的姓氏或是外祖母的姓氏,来给孩子取名字。
孩子冠父姓其实是一个古早问题。
在原始社会,特别是旧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其实一度占据主导地位。那时候因为女性拥有生育权,可以为族群提供劳动力——新生儿,于是以母为尊,女性占据主导地位。
在原始社会后期,母系氏族达到全盛,同时也步入了新石器时代。
那时出现了可以制造大量工具代替人力的情况,这时反而是男性在生产活动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由此母权制自然过渡为父权制,父系氏族公社逐渐形成了。
从此,以男性为主导的个体家庭占据社会主流,在之后的阶级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奉行的经济模式,男子依旧处于社会的统治地位。在政治与文化上都彻底的奉行了父权与男权的那一套,每一任的统治者都是男子,颁布与推行的文化学说也多为规劝女子听从男子的三纲之流。
男子三妻四妾,女子从一而终且面临被休弃的风险,这一切的一切都说明了女子在过去的从属地位,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
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发展的是自然经济,这就更加确定了男性在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因此也就产生了封建社会时期的男权鼎盛不衰的局面。
在这种局面下,别说是新生儿,连女性自己都失去了自己的姓名权,出嫁后便只得跟随夫姓。
但是在封建社会结束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意识觉醒。女性认识到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可以享受的权益,夺回了属于自己的姓名权。
这是因为女性在社会生产中找到了自己的所长之处,越来越多的女性避免了成为自己丈夫附庸的命运,开始与男性平起平坐,也就是当前社会的现状:男女平等。
但是由于习惯问题,关于新生儿的姓名权一直都沿袭着旧时制度,跟随着父亲的姓氏。由于之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一些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人表示不满。
而在法律明确规定后,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已经得到了解决。无论孩子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法律都对其进行保护。
现在女人的姓也是来自父系,女人应该有自己的传承,合理的方法应该是 从父亲那里取第1个字为父姓,从母亲那里取第2个字为母姓组成一个新姓氏,既保留了传统的宗族父姓传承,也解决了女性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