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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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代表什么?很明显,就是您已经“承认”了违章事实的存在。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款中的规定,您完全有拒绝签字的权利。
2.不一定需要先行缴款再去申诉,您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般是法制处接待)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违章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的时效期是60日,行政诉讼则为30日,如果您已经超过了时限,不好意思,有理也变成没理了。关于这个时限的规定违章罚单上应该是有明确说明的。也就意味着法院根本不会受理这个案件。
4.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任何时候都保持有两名交通警察执法明显是不现实的,所以,从法院的实际案例上看,一名交通警察的口头说明,是被法院认可的。
综上所述,单就此次事件而言,您现在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我也是一名交通警察,呵呵。老实说,人非圣贤,在实际工作操作中,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那是不可能的,今后,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您应该注意搜集人证(最好时旁证)、物证(比如说摄像、照相),并立即向警察陈诉和申辩,无果,一定不要签字,立即到他的单位或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马上提出,如果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应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对给您带来的不便,还请您理解担待一二,我们交通警察也是想把工作做的更好,谢谢!
碰到类似的情况你就不签字。
先交罚款再申诉的程序是对的。
除非有第三方证人证言,否则采用执勤民警的证言。同车人不能作为驾驶员一方的证人。
这不是法律公正不公正的问题,是有没有证据的问题。
1、好说,就是不给他,投诉他,揍他都行。把事情闹大,不怕大,投诉到市长哪里。
2、有时候正常程序市不管用的,最好的办法是把事情闹大,搅的他不安宁。
1、交警的处罚行为属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因此如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交管部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您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否则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2、罚款单上的签字属于送达回执的性质,只能证明交警确实对您作出过处罚以及处罚的内容,同时也只能说明您对这样的罚款行为已经知道了,但不能表明是否同意,是否认可。
因此,个人认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