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2026年09月25日 16:59
有1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关于支票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就是签发支票的票据关系人,二是付款人,就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给收款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就是接收支票的票据关系人。
这三个当事人,构成了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三个人缺一不可。
拓展资料: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_诙_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_ㄒ唬┍砻鳌盎闫薄钡淖盅唬ǘ┪尢跫Ц兜奈校唬ㄈ┤范ǖ慕鸲睿唬ㄋ模└犊钊嗣疲唬ㄎ澹┦湛钊嗣疲唬_┏銎比掌冢唬ㄆ撸┏銎比饲┱隆_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此几种记载事项分析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_
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可以不是实际的出票地,确定出票地可以决定适用的法律。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见,出票人如果没有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支票并不因此无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