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孩子与被收养人将是收养关系,法律上没有过继的概念。能将孩子送养的只有孤儿的监护人和福利机构,亲生父母若无特殊困难导致无法抚养孩子则无权将孩子送养他人。
2、被收养的前提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被收养人也应满足膝下无子女、具备收养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