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是四级区划系统为主的行政区划制度,地方官是行省的长官。是由于地理、历史、文化、军事等区域特征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管理制度,造成地方官职责系统化或制度化。开启了省级行政体制机制的序幕,直接使得现代化省级管理模式的传承性特征较为明显。“民族融合”的基本国情,根据“因地制宜”的手段,间接使得中国的民族政策之包容性具有法治化之历史渊源。
古罗马行省是属于共和国后期政治制度的产物,是殖民地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造成长官直接受到了元老院与皇帝的“双层管理”之制约,只有境外的殖民地长官才有军事指挥权。没有改变贵族与奴隶之间的基本矛盾关系,反而最终成为终结罗马共和制度的“掘墓人”,根本原因在于该制度没有传承性的弊端,使得罗马帝国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
总之,元朝行省和古罗马行省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管理模式是否适应区域特征,也是民意决定了最终的命运轨迹。
罗马的有些类似节度使制度,总督权力很大,有很多谋反事例。元代省长权力较小,且多为贵族,权力斗争多集中于中书省,以及皇权与相权之间。
楼上,元代总督其实实权也不小。说到相权,甚至有几个宰相能定夺皇位,不过这与蒙古制度有关,蒙古实行的是类似清朝摄政王大臣会议的制度,贵族有较大权利
罗马即使是奴隶或平民甚至是征服地区的人,有功也能当总督,不过也已经是贵族了。元代则是将几乎所有官职交给蒙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