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一种复杂的社会等级制度。玄奘曾将它译称为族姓制度。西方人称之为喀斯特制度。种姓制度形成于公元前900年~公元前600年。它将除奴隶之外社会上的人划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婆罗门是僧侣祭司,刹帝利是军事贵族,两者居于统治地位,而以婆罗门权势最高。吠舍是小生产者(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有人身自由,死后仍可再生为人,属再生种姓平民,但没有政治权利,他们必须供养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他们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属于“再生”种姓,从事最苦、最低贱的职业。当然奴隶比首陀罗更卑贱。种姓制度是由每个人的家庭出身来决定其社会地位的,各等级的人世代从事规定的职业,不得任意改变。各个等级之间不允许通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上也是不平等的。如杀死一个婆罗门要付很高的物质赔偿,杀死一个刹帝利的赔偿只及其1/4,杀死一个吠啥仅及其1/8,杀死一个首陀罗则为1/16。
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1]普遍存在的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贱籍制度(印地语: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语: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体系)。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制、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然而随着马木路克、蒙兀尔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经历过许多调整,并且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种姓制度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的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的泛称,玄奘又曾将它翻译成族性制度,西方史学家称之为喀斯特制度,这种制度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萌芽可能追溯到早期吠陀时代。
1.瓦尔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瓦尔那的原本意思是颜色与品质,是在印度发展起来的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
这一制度产生于雅利安人入侵次大陆的初期,新来的的雅利安人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而称当地的原居民为达萨瓦尔那。
在早期吠陀时代的晚期,随着雅利安人社会的分化,在雅利安人内部也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等级划分,就是婆罗门、罗訚尼那和吠舍。原来的达萨成为了首陀罗,罗者尼亚转化成为刹帝利,从而萌芽为四个瓦尔那。
到了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
婆罗门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种姓,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他们不仅掌握宗教和文化方面的大权,而且其中的一些人还直接参与政权、充当国王的顾问。他们的生活主要来源是接受不诗和赠礼。
第二个等级是shadili种想下地狱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无视国王一般仍然是属于刹帝利瓦尔纳,但是刹帝利瓦尔纳并不仅限于王和王族沙地历史掌握军事大权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