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借款给别人,做了抵押。后来偿还不起,法院查封房子,但一直未执行。现在才晓得,在我们法院查封之

13年借款给别人,做了抵押。后来偿还不起,法院查封房子,但一直未执行。现在才晓得,在我们法院查封之前还有两个法院查封。在抵押给我们之前,其房屋抵押给了一个小贷公司200万。(房子最多值100万)请问我们还能拿到钱吗?
2026年09月27日 11:0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案情陈述的不是很清楚,具体案情不了解,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首先要明确房产抵押只有经登记的才生效,如果之前已经抵押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至于查封的先后,并不影响原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本方的所谓抵押也没有进行登记的,那就只是普通债权而已。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网友(2):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登记日期在前,房产拍卖后可以优先受偿
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
都办理抵押登记的,按登记日期,登记在前的优先受偿
同一天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按比例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网友(3):

其实能不能拿到你自己心里最清楚,来这儿找个安慰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