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裁判。在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在司法证明上盛行“神明裁判”制度。在当时的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主张有争议,就根据神的示意来判断,将神的示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为当时人们相信只有神能明辨是非、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神判方式多式多样,通行的有水审、火审等。例如古《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规定:在通奸案中,妇女不承认,将其投入河中,如未被淹死,就证明她是清白的。中国古代的神判制度尽管消失得比较早,但根据有关史料记载也确实存在过。如法的古字是“灋”
,《说文解字》解释“灋”字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麚,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解“廌”字道:“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王充在《论衡》中也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