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数码录音笔还是磁带的录音,都可以统称为录音 证据 ,它属于视听证据的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录音证据的合法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