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疾病医疗期规定

2026年09月23日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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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 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 病假 ”,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 工龄 不满二年的,按本人 工资 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