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禁止生产经营。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