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41条已经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废止。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暨生效,效力是:债权人始对改不动产享有优先受让权。所以,甲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所以B为正确选项。这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是不生效的的,所以06年答案选B.
关于C项,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其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抵押人甲擅自出卖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乙的,该转让房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该转让合同也并不是当然无效。所以无论如何该项都是错误的。
司考答案选B 是根据当年的发条,现在选C是根据新法条。希望你多看看《物权法》,它的颁布废止了好多发条,一定要多加留心。
B是正确的,按修改后的物权法,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