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卷三9题,单选

06年司考真题: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司考答案是B,但万国的资料是C。大家怎么看呢?恳请指教
2026年09月20日 17:30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担保法》第41条已经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废止。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暨生效,效力是:债权人始对改不动产享有优先受让权。所以,甲丙之间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产生,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所以B为正确选项。这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是不生效的的,所以06年答案选B.
关于C项,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其实际上已经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抵押人甲擅自出卖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乙的,该转让房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适用《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转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该转让合同也并不是当然无效。所以无论如何该项都是错误的。
司考答案选B 是根据当年的发条,现在选C是根据新法条。希望你多看看《物权法》,它的颁布废止了好多发条,一定要多加留心。

网友(2):

B是正确的,按修改后的物权法,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网友(3):

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