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和要求有以下: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1、在社会保护中: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3)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2、在司法保护中:
(1)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也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名誉权。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仅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的角度讲的,更多的是从尊重未成年人独立的人格尊严,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角度讲的。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2、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包括两个方面:身体的发展和心理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着自己的规律和特点。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