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税, 快来瞧一瞧

2026年09月02日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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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现在大家闲置的东西越来越多,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又是如何计税呢?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
含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温馨提醒:在销售旧货中,要注意区分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噢~
0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q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q2: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销售2015年11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a公司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销售旧货
q1:某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的销售,问旧货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09年第9号、财税〔2014〕57号、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src="http://image.wllzh.com/zhidaopic/20230210/baidubaijiahao/5b4f4a031f20b8b512fb297195a6e51b.jpeg"/>      10 月15日,滨州市医学会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会议暨“ERAS在妇产科的应用与MTrPs的临床研究进展”培训班及妇科肿瘤诊疗进展及精准治疗研讨会在滨州市青藤源大饭店顺利举行。

      滨州市医学会秘书长王金锋,滨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金世禄,滨州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主任医师赵长珍以及多名国内知名专家,滨州市妇产整体康复学组的所有成员,各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妇产科主要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滨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金世禄致欢迎词,滨州市医学会秘书长王金锋讲话,滨州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主任医师赵长珍致辞,滨州市人民医院医务处主任、主任医师李尊昌主持开幕式。

      滨州市人民医院作为滨州市最大的市级三级甲等医院,胸怀大爱,能担大任,为人民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区即将投入使用,医院将打开跨越式发展的崭新篇章,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征程呼换新担当新作为,滨州市人民医院将继续大力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体系。金世禄在致辞中表示,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全市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健康资源,通过滨州市医学会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这个平台,积极对接全省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相关学术资源,亟待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工作和提高服务内涵,进一步推进滨州妇幼保健事业高质量发展。

      赵长珍告诉记者:“近年来,计划生育事业在“健康中国战略”目标和‘全面二孩政策’指引下不断提升与发展,计划生育工作从政策转到临床,进一步推广计划生育,将保护生育能力的关口前移,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有机结合,整合全市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健康资源,搭建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专业平台,更好地为全市妇女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