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闲置的东西越来越多,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又是如何计税呢?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
含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温馨提醒:在销售旧货中,要注意区分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噢~
0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q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q2: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销售2015年11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a公司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销售旧货
q1:某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的销售,问旧货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09年第9号、财税〔2014〕57号、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src="http://image.wllzh.com/zhidaopic/20230210/baidubaijiahao/5b4f4a031f20b8b512fb297195a6e51b.jpeg"/> 10 月15日,滨州市医学会计划生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会议暨“ERAS在妇产科的应用与MTrPs的临床研究进展”培训班及妇科肿瘤诊疗进展及精准治疗研讨会在滨州市青藤源大饭店顺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