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法常温度产品是多少温度

2026年09月23日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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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内容有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食品生产者在标示标签项目时,应与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湿度:≤×× %。
如果没有标注贮存条件,那么此预包装食品属标签不合格产品。
而且新食品安全法中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贮存条件在产品的包装上是必须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