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法律上没有你说的这个规定。 关于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而且,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有一个经济补偿金,详细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对于第二个问题,之前是如何规定的我不是很清楚,但是现在是这样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更多信息,请点击 http://sanlu1986.blog.163.com/
1、没有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才能有补偿金的说法。2、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就可以不为你交纳社会保险。应由你自己或新的工作单位为你交纳。3、四年的社会保险(养老)不应出现断开(中间应由你自己或新的工作单位为你交纳或补交)因此,不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