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随迁子女入户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1.申请人身边无子女(如申请人有多子女,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2.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除外);
3.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4.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属离异,与前配偶一并或单独提出申请,均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属再婚,现配偶一并申请投靠继子女的,提供被投靠人到场签署同意赡养的书面声明或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及原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4)申请人配偶系外国籍公民,港、澳、台、侨人员,提供配偶在国(境)外的身份居留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挂靠成员的,还须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
(二)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另附样表);
(五)申请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住宅用途房产证明或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或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本市住宅用途军产房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被投靠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被投靠人父母属市外户籍,且一方死亡的,还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申请人再婚配偶属被投靠人继父母的,还须提供被投靠人同意赡养声明的公证书(原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配偶系港澳台居民或无国内户口的华侨、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和在居住国的居留证件或签注或其他证明、外国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上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准备的材料大概要这些材料,具体的可以上www.szjspx.org这个上面看一下,了解一下具体的细节,可以更好更方便的去申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