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仍进行了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的承担,只要票据上面的签证真实有效,承兑人承兑后就要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在承兑人拒绝承兑的时候,背书不得转让后的被背书人仍转让的,其前手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后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后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显然是错误的,即原背书人之后的后手只能凭票兑现票款,即凭汇票收款,不能够再将汇票背书给其他人。换句话说,就是原背书人之后的后手因为不能够再转让该汇票,所以就没有什么被背书人,那么这原背书人之后的后手及其被背书人也就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举例说明,A出票给B,给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D背书给E,E又背书转让给F。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的承担,只要票据上面的签证真实有效,承兑人承兑后就要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在承兑人拒绝承兑的时候,背书不得转让后的被背书人仍转让的,其前手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假设F被拒绝承兑了,F可以向E,B,AD追索,但是却不能向C追索,也就是说C不对F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