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以前退役的,退役后结的婚,退役费属于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后退役的,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安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