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偶数(亦称双数):能够被2整除的整数。例如:0、2、4、6、8、10……
2. 奇数(亦称单数):无法被2整除的整数。例如:1、3、5、7、9……
3. 质数(又称为素数):仅能被1和其本身整除的自然数。例如:2、3、5、7、11、13、17……
4. 合数:除了1和本身以外,还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例如:4、6、8、9、10、12……
5. 质数不可再分解,而合数可以进一步分解成更小的因子。
扩展资料:质数无穷无尽。欧几里得在《几何原本》中使用反证法证明了这一点。他假设质数只有有限个,分别为p1, p2, …, pn,并设N = p1 × p2 × … × pn。如果N+1是质数,则它大于所有已知的质数,因此不在假设的质数集合中。如果N+1是合数,则它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的乘积,而这些质数中至少有一个不在假设的质数集合中。因此,无论N+1是质数还是合数,都说明在已知的有限个质数之外还有其他质数。这说明原来的假设是错误的,因此质数是无穷多个。
其他数学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证明方法。欧拉利用黎曼函数证明了所有质数的倒数之和是发散的,恩斯特·库默有一个更简洁的证明,而哈里·弗斯滕伯格则用拓扑学来证明。
合数可以通过计算其质因数的个数来分类。有两个质因数的合数称为半质数,有三个质因数的合数称为楔形数。合数还可以根据其质因数的奇偶性以及因数的个数进行分类。例如,有一个或多个重复质因数的合数会有特定的因数个数性质。
奇数和偶数也有各自的性质。例如,两个连续的整数中必有一个奇数一个偶数;奇数与奇数的和或差是偶数,偶数与奇数的和或差是奇数;任意多个偶数的和都是偶数,单个奇数的和是奇数,两个奇数的和是偶数;除2以外所有的正偶数都是合数;相邻的偶数最大公约数为2,最小公倍数为它们乘积的一半;奇数与奇数的积是奇数,偶数与偶数的积是偶数,奇数与偶数的积是偶数。这些性质可以通过对奇数和偶数的代数式进行运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