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望专业人员指点!

2007年10月我到一家公司面试上班当销售,至2008年1月的三个月时间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基本工资600(因为没有做出业绩)2008年1月与公司签订时间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800+提成没有其他奖金福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每月大概不到300,至2008年5月间一直有业绩!在5月22日讨论产品的时候,老板(公司法人代表)以我说的话没给他面子为由要开除我,我抗议并要求出具书面的开除理由,被拒绝并强迫让我签自动离职。签自动离职的时候因为我一直不愿意签他曾经威胁过,但是只有我听到。后来当着其他同事的面,因为他极力敢我出办公室我怕他以后什么都不认就在自动离职上面签了名字和时间但是我事先当着同事的面抗议并说明“你这种强迫我签自动离职没什么意义,并且我现在签并不是同意自动离职而是留下书面你强迫我离职的凭证。”后来老板还当着同事的面在离职原因一栏写上了不能胜任工作。最后因为很气愤也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事,老板当时承诺赔偿到时候该怎么赔怎么赔工资什么的结算到6月20号左右去结算!我就在中间咨询了下劳动局,如果我要求仲裁的话他们说要解聘书我找老板要他又要我写自动离职!6月22的时候去结算工资老板只补一个月基本工资800加上5月的按基本工资减去被扣工资剩下600多加上前面欠我的400奖金(在2月的时候约定的如果我完成多少的业绩就发放的奖金只是按季度发放!) 连300的保险也没,当时就没同意!老板很嚣张说不要就去告他!后来再次找他要解聘书也不给,过了2天他提出找我和解(他自己也去找了劳动局知道自己这样做不对)和解的条件我提出的是补偿我待工时间的一个月工资加上5月份工资满额发放(包括我单子的提成)并补偿一个月工资。他拖到现在,同事告诉我他在找劳动局办保险(他知道了发现金违规)他在拖时间。我现在决定找劳动局完全按照程序处理此事。因为他不给解聘书,按劳动局的说法我去提出仲裁肯定输。劳动局的意思我现在还得先投诉。我想请专业人士了解我的情况以后给我指导意见,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关键需要怎么做?我可以提起哪些赔偿或者补偿?
2026年09月24日 22:41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30日向用人单位者或劳动者,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目前的状况是你是受胁迫签下离职合同,但是你们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现在你们仍然是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你的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保险等公司予以补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反过来说就是在你受到压迫,威胁时你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你要离职,在你受到用人单位压迫和威胁,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时,你们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有效。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2):

我也先关注下,其实这些问题你直接找劳动局来得快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