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并购必然会带来被并购企业及主并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处理问题,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购买法和权益合法。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主并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或股权的一种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因此并购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具体说,由于合并是并购方以一定的代价获得对被并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对被并企业应按其购买成本进行核算,其购买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他购买价款的公允价值;再加上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在做账时,主并企业收到的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超过这一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从购买日起,被并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合并到主并企业的损益表中,但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到主并企业。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合并并不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交易,而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以形成一个单一的主体。也就是说:合并不像购买法认为的那样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交易行为,而是两个参与合并的企业的平等联合,参与合并的两方区别不出主并方和被并方。由于两企业的股东通过合并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的合并不存在对原有资产的清算,新的会计数据只是两企业以前会计数据分科目的加总,资产和负债还是用账面的历史成本来反映,而不应反映为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这就是说,根据权益结合法,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所发生的与股仅联合有关的支出一般应在发生们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或冲减资本公积,或调整股东权益。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区别是清楚的,但是,什么样的并购应采用什么方法并不十分明确,至少有时很难区分。
由此可见,不同方式的并购应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还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