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确认村委会的诉讼地位,以此,只能从法理上进行推理:
1.从法律条文来看,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村委会的定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只有在执行行政机关授权的行为时,其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从社会现实来看,当选村委会的成员既是政治荣誉,又有经济利益,在村民心中是上级机关的意思执行者,也是村里的父母官。村委会管理着村里的大小事务,与村民们事实上不平等。因此,从现实来看,不适合作为民事诉讼来受理。另外,村委会的行为很难区分其是否有授权,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3.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来看,人民大学的杨建顺教授讲过“当法律的解释有利于权力救济时可以做扩张的解释,当不利于权力的救济时可以做缩小的解释。”我们应当把握立法的目的,法律的精神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因此,本着这个精神,我认为宋庭长讲的村委会的行为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以做扩张的解释。即村委会的行为若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应被认为用行政法来调整或比照行政法调整。
4.从法律救济途径来看,现在全国上下有一种村委会行政化的趋势。毕竟,村委会的权限还是关乎几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将之作为行政性质的机关更有利于诉讼的解决,维持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可以做被告的吖